来源:四川德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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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25 10:00:23
近日,成都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关于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成都市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明确人工费用拨付责任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其中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拨付标准不得低于《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金额计算标准》(见附件)。
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市域内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安监备案后30个自然日内,按照不低于项目合同造价10%的比例,以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及商业担保函等形式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严格落实“总包直发”核心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或未拨付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等理由拒绝或拖延发放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先行清偿。
处
1、建设单位逾期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蓉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项目人工费用的,应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应责令项目停工,并予以行政罚款等处理
2、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蓉承建项目发生农民工群体性讨薪、极端方式讨薪事件的,予以信用扣分,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向社会曝光,并由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选等方面予以限制。
3、劳务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直接责任,导致在蓉承建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的,纳入资质核查名单,对核查不合格的,按规定吊销劳务分包资质。
附原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精神,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成都市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月29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电话:028-61887253
邮箱:cdjgwfw@163.com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69号
附件:《关于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成都市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9日
成都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压实主体责任做好成都市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精神,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人工费用拨付管理
(一)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市域内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安监备案后30个自然日内,按照不低于项目合同造价10%的比例,以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及商业担保函等形式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应规范、合法并满足“见索即付”要求,经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承包机构三方确认盖章并上传至“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后生效。
(二)明确人工费用拨付责任。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其中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拨付标准不得低于《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金额计算标准》(见附件)。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度的项目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蓉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压实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全市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项目人工费用,加强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及时、妥善协调处置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涉及城建资金的,拨付资金应首先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四)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商品房预售监管机制,强化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拖欠预警信息的共享查询和联动处置,预防农民工欠薪风险。当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人工费用拖欠问题时,申请动用的预售资金应首先保障人工费用偿付。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日常支付过程管理
(一)严格落实“总包直发”核心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在蓉开立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户,与分包单位规范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协议,完成项目资金分账,及时审核分包单位上报的农民工工资表,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或未拨付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等理由拒绝或拖延发放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先行清偿。
(二)压实劳务分包单位直接管理责任。劳务分包单位应按规定与招用的农民工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及农民工的劳动考勤,定期与农民工结算工作量及应发工资金额(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经农民工本人确认后,编制工资表并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劳务分包单位不按规定与农民工进行结算、不及时编制报送工资支付表或将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的人工费用挪作他用等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依法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直接责任。
(三)扎实做好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市域内在建及新开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我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要求绘制项目“电子围栏”,按规定配备相关岗位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对进场农民工的实名认证、实名考勤及薪资确认、工资发放等工作,并在“施工现场维权公示栏”中对农民工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四)发挥监理单位日常监督作用。监理单位应将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监督内容,记入监理日志。对建设单位不及时拨付专户资金、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落实“总包直发”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未定期进行农民工工资结算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单位非法套取专户资金、实质性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应及时上报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三、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机制
(一)调整缴纳比例。市域内新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无需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完成项目安监备案后30个自然日内在“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完成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统一调整为工程合同造价的1.5%,并可按照单个项目200万,单个法人单位500万的标准“封顶缴纳”。前期已“超额缴纳”的部分,若相关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蓉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可申请提前退还。
(二)改进缴纳方式。已在蓉完成至少1个工程项目(以竣工验收备案为准)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申请使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商业担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其中信用等级为A++或A+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申请“免担保”。首次在蓉承接项目,或2年内因在蓉承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被主管部门纳入“重点监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足额缴纳现金保证金。
(三)强化履约管理。各在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及商业担保函)承保机构应严格履行责任,按规定足额存储代偿准备金,配合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巡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协调处置工作,必要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代偿(赔付)责任。
四、严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一)强化建设单位失信惩
1.建设单位逾期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蓉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项目人工费用的,应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项目停工,并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行政罚款等处理。
2.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拖欠项目人工费用导致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项目属地住建、人社部门会同当地国资部门约谈警告后仍未改正的,纳入对相关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按规定收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足额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户拨付人工费用的,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项目人工费用的导致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应及时报请市住建局按规定列入“行业负面清单”,依法依规限制其在蓉从业,并向社会曝光。
(二)压实施工(总)承包企业用工主体责任
1.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蓉承建项目逾期未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按规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发放“匹配率”低于80%(实际考勤人数/实发工资人数*100%<80%)的,“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将按规定自动予以信用扣分。
2.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蓉承建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经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受理的,应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对查实存在实质性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予以追加扣分,并按照“一案多查”的原则,进一步核查该项目是否落实“总包直发”、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是否存在“三包一挂”行为,对查实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
3.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蓉承建项目发生农民工群体性讨薪、极端方式讨薪事件的,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并报请市住建局纳入“重点监管”名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报请市人社局将相关责任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向社会曝光,并由市级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选等方面予以限制。
1.劳务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直接责任,导致在蓉承建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的,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市住建局纳入资质核查名单,对核查不合格的,按规定吊销劳务分包资质。
2.项目发生合同争议、劳资纠纷的,由项目属地劳动监察、劳动仲裁部门予以认定,并按规定对未与农民工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与农民工进行结算的劳务分包单位予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仲裁认定的结算金额,责令相关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支付的,按照实质性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予以处理。
3.劳务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收集相关案件情况,及时报请市人社局将该劳务分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4.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单位存在收缴农民工工资卡或采取非法手段套取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后,应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报请市住建局将相关责任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名单;情节严重的,应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取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5.对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采取极端方式讨薪或以讨薪为名借机敛财或聚众冲击政府部门的责任单位及个人,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当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四)追究监理单位失职责任
1.监理单位未将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或记录内容严重偏离事实的,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后,应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2.项目发生实质性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讨薪、套取专户资金等问题,监理单位未提前发现并上报的,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对存在隐瞒事实、故意包庇、弄虚作假等情节的,应报请市住建局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金额计算标准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
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金额计算标准
一、计算方式
最低拨付总金额=计算基数*最低拨付比例。
最低拨付总金额≤∑每月拨付金额。
二、计算基数
(一)房屋建筑总承包、市政公用总承包及各类专业承包工程项目均以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造价为计算基数。
(二)采用EPC模式(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的项目,应在工程总承包价格中扣除勘察、设计等非施工部分费用,以建设、施工双方核定的施工造价为计算基数。
三、最低拨付比例
(一)房屋建筑总承包项目最低拨付比例为15%,其他类别项目最低拨付比例为10%。
(二)项目完成主体竣工验收或已满足最低拨付比例要求的拨付总额后,可根据实际用工情况进行拨付。
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拨付将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的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信用评价等级达到A++和A+级,且连续两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在办理“初始拨付额度申请”时自行预设和调整承建项目的专户资金拨付计划,系统将按照预设计划对专户资金的拨付到账情况逐月进行监控和提示。若承建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且未及时整改,该企业将被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二)信用评价等级为A和B级,且连续两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在办理“初始拨付额度申请”时编制并提交承建项目的专户资金拨付计划,经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将按照拨付计划对专户资金的拨付到账情况逐月进行监控预警。
(三)信用评价等级在C级及以下(含未纳入信用综合评价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按照工期在各月度平均分摊,系统将对专户资金的拨付到账情况逐月进行监控预警。
信用评价等级标准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发生变化后,系统将按照上述规定,从次月起根据变化后的信用评价等级对该公司承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