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低于三家也可开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点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解决采购实践中同一项目屡次采购始终都是只有两家供应商,项目无法进行的困局。
2、采购主体扩大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意见稿》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点评:这意味着,铁路、能源、通讯等公益事业央企采购将纳入政府采购。
3、全国统一采购目录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点评:未来将不再有地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全国共用同一个目录。
4、统一政采限额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点评:全国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将统一。
5、政府采购不再局限于“有偿”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点评:近年来,在如云计算等新兴行业政府采购中经常出现零元中标的情况,还有一些项目,企业中标反而要支付特许经营费,按照原有法律是不合法的,征求意见稿则给予这些新兴采购模式以合法地位。
6、代理机构不再是政府采购“当事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点评:代理机构失去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身份,会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身份。
7、不再要求供应商有“良好商业信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意见稿》十四条: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