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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建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来源:四川德润

浏览量:699

发布时间:2018-05-24 15: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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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计税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

  (一)附件调整

  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

  (三)有关说明

  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

  (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